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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曝光4起非法占用耕地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2024年12月23日,公安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公布了4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分别涉及违法占用耕地进行挖砂取土、修建房屋、挖塘养鱼以及建设旅游项目等行为,均造成了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目前,这4起案件均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1个单位和7名自然人依法受到了刑事处罚。
以下为典型案例的详细情况:
辽宁省大连市刘某军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3年3月,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分局成功侦破刘某军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并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经调查,自2022年起,犯罪嫌疑人刘某军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明知其所流转和租用的土地为耕地,且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殷某飞、刚某峰等人在金普新区华家街道某村的耕地内进行挖砂作业,并使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对现场进行回填,导致47.98亩耕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2024年2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刘某军等3人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判决,其中,刘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殷某飞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刚某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警示意义:
“保护耕地要像保护文物那样来做,甚至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来做”。要落实对耕地的最严格保护制度,就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取土。《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非法占用耕地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强化行刑衔接,在接到移送案件后迅速立案侦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勘测、认定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给予了有力支持,两部门形成了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大力推动了被毁耕地的修复工作,对该省涉耕地违法犯罪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张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3年6月,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破了张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经查,2012年1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牡丹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包了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某村43.57亩耕地,其伙同他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对耕地地面进行硬化、修建房屋、安装设置地秤,造成38.47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4年8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牡丹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5万元;判决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警示意义:
“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非法建设占用等行为会导致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这不仅不利于民生的永续发展,还会严重危害粮食安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联合督办、联动上案等方式,在勘查走访、卫片共享、认定鉴定等方面密切协同,深挖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触碰耕地红线的犯罪行为,实现了“办理一案、震慑一片、净化一域”的工作目标,为非法占用、毁坏耕地行为敲响了警钟。
江西省鹰潭市刘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3年6月,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侦破了“5·15”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经调查,自2023年3月起,犯罪嫌疑人刘某军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租用了鹰潭市龙虎山镇某村100亩耕地,用于挖塘养甲鱼,并使用水泥对田埂边坡进行硬化,造成48.83亩永久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4年5月,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警示意义:
“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造成种植条件破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化行刑衔接,建立了信息共享、技术支持、提前介入、联席会议等机制,形成了联勤联动、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确保了案侦工作的有力推进,使被占耕地能够及时恢复种植条件;鹰潭市委市政府印发了《鹰潭市加强耕地保护打造无违法用地城市的实施意见》,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毁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和制度保障。
湖北省安陆市张某祥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3年5月,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公安局侦破了安陆市张某祥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经查明,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祥、左某华等人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开发农村文化旅游项目为幌子,擅自在安陆市洑水镇3个村的农用地上施工修路、平整土地,并开采土石20余万立方米,造成203亩农用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6.5亩、一般耕地41.5亩,其他为林地等)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4年1月,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祥、左某华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警示意义:
“耕地红线一定要守住,千万不能突破,也不能变通突破”。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招商引资开发农旅项目等名义掩盖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导致耕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等恶劣后果。为了深挖彻查该案件,公安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化行刑衔接,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协调联动;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共同配合检法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耕地修复效果。面对社会资本下乡的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时刻紧绷守护耕地红线这根弦,从事各类建设时要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坚决杜绝非法占用、毁坏耕地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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