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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推动渔业提质增效与绿色发展
21日,渔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此次修订旨在更好地统筹养殖业、捕捞业的发展,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推动渔业实现提质增效与绿色发展。
据悉,现行渔业法于1986年制定并实施。在过去的时间里,它对于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现行渔业法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形势下渔业发展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修订草案共有7章88条,从多个方面对现行渔业法进行了修改,涵盖促进和规范渔业养殖、严格渔业捕捞管理、加强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以及强化渔业监督管理等内容。
具体而言,在促进和规范渔业养殖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国家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养殖模式,鼓励开展生态增殖养殖,并建立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同时,加强对养殖者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养殖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此外,强化养殖生产质量安全责任,规定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
在严格渔业捕捞管理方面,修订草案完善了捕捞强度控制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捕捞能力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同时,规范渔船捕捞作业活动,规定渔船不得超越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航行和作业等。
在加强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加强对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规定国家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明确国家对水产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制度,进一步强化水产种质资源进出口管理。完善休禁渔区、休禁渔期制度,禁止违反休禁渔区、休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渔业船舶违反休禁渔区、休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等。
除此之外,修订草案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对渔业执法机构和海警机构的执法职责,以及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渔船进出港管理、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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